第17條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應遴派其專業人員參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主管機關應輔導前項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遴派其專業人員,參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