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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專業訓練成績及格或完成繼續教育者,應發給結訓證明,並載明訓練起迄日期、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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