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已取得資格認證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前款以外與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前項第一款所定原因消滅後,得依本準則規定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