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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已取得資格認證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前款以外與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原因消滅後,得依本準則規定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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