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14條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一、…
- 第15條顧問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辦理顧問業務,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據以執行。前項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其…
- 第16條顧問機構應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顧問機構應使顧問人員參加與其從事顧問服務專業事項有關之…
- 第17條顧問機構執行臨場服務,應由專任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相關服務工作之負責人。前項臨場服務執行過程及結果,應作成紀錄,…
- 第18條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年度業務報告書,並應至少保存年度業務報告書十年。前項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 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查核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
- 第21條顧問機構違反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 第22條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一、認可期間未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
- 第23條顧問機構有前二條規定之情形,其相關人員有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視違反規定情…
- 第24條顧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錄:一、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二、未依規定執行顧問服務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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