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第14條 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一、停業或歇業。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三、考量營運因素終止辦理顧問服務業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