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自動檢查 › 第二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第33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三、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