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36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第36條 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審查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教育訓練教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統一編製者,訓練單位應以其為教材使用,不得自行編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