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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十八條設有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就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講師、教材、教學、環境、設施、行政、資訊管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實施評鑑,評鑑結果,得分級公開之。
前項評鑑結果,訓練單位有違反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以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得定期停止訓練單位訓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一項之評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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