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35條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 第36條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
- 第37條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
- 第38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一、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二、訓練…
- 第39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一、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安全衛生設施…
- 第40條訓練單位有前二條之情形,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訓練業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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