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符合現行勞工有關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對照。四、教材之編排,應以橫式為之,由左至右。五、載明編輯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