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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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