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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作業主管。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六、粉塵作業主管。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八、潛水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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