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二、鉛作業主管。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四、缺氧作業主管。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六、粉塵作業主管。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八、潛水作業主管。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