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