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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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