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八、屋頂作業主管。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