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2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工作場所 第11-2條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