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法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22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四、營建用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