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者。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者,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