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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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