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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認可醫療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其相關人員有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視違反規定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全部或一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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