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符合前二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應自備或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二、符合下列規定:(一)聘有醫師二名以上,其中一名取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且無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所定違規情形。(三)具有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查)設備、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及護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