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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符合第五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粉塵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者,應聘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聽力檢查項目者,其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申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之巡迴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應自備或租用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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