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符合第五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粉塵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者,應聘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聽力檢查項目者,其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申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之巡迴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應自備或租用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