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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二、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查)設備及合格X光機。
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師(生)及護理人員。
四、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醫師及護理人員,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訓練課程之名稱及時數,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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