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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認可醫療機構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六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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