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7條 法規: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7條 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