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8條 法規: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8條 檢查機構對於檢查合格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檢查號碼,以資識別,並填具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核發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三、附表四),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檢查機構得依檢查結果,予以縮短之。前項檢查結果報告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