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4條 法規: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4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事先完成下列準備事項:一、應將受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