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7條 安全標示及驗證合格標章,應張貼於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本體明顯處。前項所稱明顯處,指於銘版上或鄰近商標、廠牌等易於辨認之位置。 本條定義的名詞 明顯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