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驗證合格標章,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C、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組成。指定代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發驗證合格證明書時指定。第一項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如附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