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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D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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