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