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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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