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非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