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3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D及指定代碼組成。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