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8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6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