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條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