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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4條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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