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3條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
- 第164條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 第165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
- 第166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檢查合格證補發申請書(附表四十七),向原發證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 第167條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日起算。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
- 第167-2條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 第168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本…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