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之搬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得不適用第二款之規定,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得不適用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一、能耐搬器內之人或物所引起之衝擊之堅固構造。
二、搬器之結構部分,以不燃性材料構造或被覆。
三、除出入口外,設有牆壁或圍柵。
四、出入口處設置不燃性材料之門扉。
五、設有發生異常狀況時,能將搬器內人員安全救出之開口。
六、出入口設置二個以上時,須有不能同時開啟二個以上門扉之構造。
七、連接於搬器上之可撓性電線須具有抗火性及防濕性。
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一、人員搭乘區周圍應設一.八公尺高之圍欄。
但人員搭乘區與搬器上其他部分之連接處,得以隔離設備隔離之。
二、人員搭乘區上方應設堅固頂蓋,以防止物體飛落之危害。
三、搬器周圍(人員搭乘區除外)應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且該扶手須設置中欄杆及腳趾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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