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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升降路採用塔式結構支持其導軌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基礎至每十公尺以內高度(工程用升降機為十二公尺以內)之處所及頂部,應固定於建築物或以拉條支持。
但如頂部對其承載之全部負荷具有足夠強度時,該頂部得免設拉條或實施固定。
二、基礎不得發生有不同程度之沉陷現象。
三、除設置於地面之機坑外,機坑之周圍應設有堅固之擋土。
四、攀登梯應設置至頂部。
但如該支持塔為易於實施檢點、修理者,不在此限。
五、支持塔周圍應設置圍柵或其他能防止無關人員接近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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