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機坑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機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須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二、設置手動照明設備及停機開關。三、機坑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時,須裝設易於維修人員進入機坑底部之固定爬梯。四、相鄰機坑間,須以鐵絲網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