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設置之攀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踏板須等距離設置,其間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須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