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