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權限另定者,從其規定。觀光遊樂…
- 第8條(刪除)
- 第9條經營觀光遊樂業,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其有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必要者,得一併提出申請,經核准籌設後,報…
- 第10條主管機關於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案件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但情形特殊需延展審查期間者…
- 第11條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依法應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一年內,依區域計畫…
- 第12條依前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依核定內容修正興辦事…
- 第13條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應自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後三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14條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不需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或整地排水計畫者;或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變更、…
- 第15條觀光遊樂業應依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
- 第15-1條觀光遊樂業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其原籌設之核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未依核定計畫興建,經主管機關限期一年內提出…
- 第15-2條經核准籌設或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觀光遊樂業,於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前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即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廢…
- 第16條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契約書影本。二、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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