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應自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後三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