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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權限另定者,從其規定。
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區分如下:一、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受理、核准、發照。
二、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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