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契約書影本。二、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受讓人之經營管理計畫。四、其他相關文件。觀光遊樂業除前項情形外,原申請公司於興建前或興建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者,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