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5條 航空站依前條第一項提送工作計畫時,用於第四條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其歷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噪音補償金歷年累計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