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為利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規劃與執行,各航空站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相關鄉(鎮、市、區)長或村(里)長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航空站除得邀集前項人員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外,並應邀請該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代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