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航空站應參酌其徵收噪音補償金額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情形及噪音補償計畫研擬工作計畫,且該計畫預計執行年度不得低於五年並定期檢討之。前項工作計畫經報請民航局同意後,航空站應依計畫及每年度噪音補償金實際徵收額度,編列年度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