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噪音補償措施。為辦理噪音補償措施,航空站應研擬噪音補償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一、補償範圍: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為限。二、補償對象: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三、補償金額。四、補償金發放方式:得以現金或辦理相關活動等方式辦理。五、其他相關事項。第一項之住戶,得不受第三條第九款合法建築物所有人規定之限制。